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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六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一届会议,并

  忆及现有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尤其是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一九四九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及一九六0年(产业级和国家级)协商建议书中的条款、肯定了雇主和工人建立自由、独立组织的权利,并要求采取措施,促进国家一级的政府当局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的有效协商,以及许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都规定了就实施公约和建议书的措施问题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并

  经审议题为“建立三方机制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的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并经决定采纳关于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六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中“代表性组织”一词系指享有结社自由权利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

第二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运用各种程序保证就下述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
  2.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的性质和形式应由各国在和代表性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并尚未建立此种程序)协商后按照国家实践予以确定。

第三条


  1.本公约规定的程序中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应由他们的代表性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自由选出。
  2.雇主和工人应以平等地位参加从事协商的任何机构。

第四条


  1.主管当局应保证承担对本公约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支持的责任。
  2.主管当局应会同代表性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作出适当安排,对这些程序的参加者的任何必要培训给予财务支持。

第五条


  1.本公约规定的程序,旨在为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a)政府对国际劳工大会议程项目调查表的答复和政府对供大会讨论的拟议文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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