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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五一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四届会议,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七项关于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的原则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五一年同酬公约。

第一条



  就本公约而言:

  (a)“报酬”一词包括因工人就业而由雇主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实物向其支付的常规的、基本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附加报酬;

  (b)“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一词,系指不以性别歧视为基础而确定的报酬标准。

第二条



  1.各会员国应通过与确定报酬标准的现行方法相适应的手段,促进并在尽可能与这些方法协调的情况下保证在所有工人中实行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的原则。

  2.此项原则得通过下列手段予以实行:

  (a)国家法律或条例;

  (b)合法建立或承认的确定工资的方法;

  (c)雇主与工人间的集体协议;或

  (d)上述几种办法的结合。

第三条



  1.只要以下行动能有助于本公约条款的实施,应采取措施以需从事的工作为依据,促使对各种工作岗位进行客观评定。

  2.用以进行这种评定的方法得由负责确定报酬标准的当局决定,或如此种标准系由集体协议确定,则由协议各方予以决定。

  3.经此种客观评定所确定的不论性别而依所从事工作的差别而造成相应的工人之间标准的差距不应被认为违反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的原则。

第四条



  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各会员国应酌情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合作。

第五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六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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