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
应在宿舍门外不远处设有足够的通风良好的挂衣服的壁橱,以便悬挂雨衣。
第15条
船员住舱应保持整洁,适宜居住;船员住舱不得存放非居住者个人所有的商品或供应品。
第16条
1.各渔船应备有准备食物的适当设备,如有可能,这些设备应放在单间厨房中。
2.厨房应足够宽敞,且光线明亮,通风良好。
3.厨房应备有所需炊具,以及所需数量的不会锈蚀的碗柜、碗架、洗碗槽和食具沥水架,此外应有顺畅排水设备。厨房应由管道输送洁净用水;食品若靠压力制作,应采取措施防止外溢。厨房内若无热水供应,应配备热水器。
4.厨房应有可为船员随时准备热饮料的设备。
5.应规定有适当容积的食品贮藏室;贮藏室应通风良好,并能保持干燥清凉,防止食物变质,在需要情况下,应规定配备制冷机或其他低温贮藏设备。
6.若用的是丁烷或丙烷气瓶,则这些气瓶应放在露天甲板上。
第四部分 公约对现有渔船的实施
第17条
1.除本条第2、3和4款的规定外,本公约将适用于在公约对船舶注册的地区生效之后下水的渔船。
2.对于一艘在公约对其所注册地区生效之日竣工且不符合公约第三部分规定的渔船,若出现以下情况,主管当局在与渔船船东组织和渔业工人组织(如果存在这些组织)磋商后,可根据所提出的实际问题,要求进行它认为可以进行的改建,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
(a)该船将重新注册;
(b)根据事先拟定的计划而不是由于意外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对该船进行结构上的重大改建或大修。
3.对于一艘在本公约对其所注册的地区生效之日正在建造或改建的渔船,主管当局在与渔船船东组织和渔业工人组织(如果存在这些组织)磋商后,可根据所提出的实际问题要求进行它认为可以进行的改建,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除非该船将重新注册,此改建将是对本公约规定的最终实施。
4.对于一艘——本条文第2和3款提到的船只或在建造中本公约对其适用的船只不在此例——在本公约对一地区生效之后在该地区重新注册的渔船,主管当局在与渔船船东组织和渔业工人组织(如果存在这些组织)磋商后,可根据所提的实际问题要求进行它认为可以进行的改建,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除非该船将重新注册,此改建将是对公约规定的最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