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条渔船应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如洗脸池、浴缸和淋浴喷头。
2.在可能情况下,应按下列要求,为未设有单间卫生设施船舱或舱位的船员,分班组配备卫生设施:
(a)每八人或不到八人一个浴缸或淋浴喷头;
(b)每八人或不到八人一间厕所;
(c)每六人或不到六人一个洗脸池。
不过,若一班组人数超过上述数目若干倍尚有不到此数一半的余数,为实施本公约,所超出的余数可略去不记。
3.每个公共卫生间应有冷热淡水供应或备有热水装置。主管当局在与渔船船东组织和渔业工人组织(如果存在这些组织)磋商后,有权决定每人每天最低淡水供应量。
4.洗脸池和浴缸应足够大,所用材料应经同意且表面光滑,不易开裂,剥落或受腐蚀。
5.厕所应与外界直接相通,以便通风,并应与居住区完全隔开。
6.厕所卫生设备所用型号应经同意,冲刷用水应有足够水压,并应随时可用,由个人操作。7.便池下泄管和排泄管应足够粗,并安装完好,尽量减少堵塞,并便于洗刷。
上述管道不得从淡水池或饮水池上方经过,若有可能,也不得从餐厅和宿舍的天花板下方通过。
8.供不止一人使用的卫生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地面铺设应采用经同意的耐久防水材料,且易洗刷;排水要畅;
(b)隔板应采用钢板或其他经同意的材料,离地高度至少达0.23米(9英寸);
(c)上述场所应光线明亮,通风良好且保持足够室温;
(d)厕所应距宿舍和浴室不远处,但应与之分开,且其朝向不应直接对着宿舍或宿舍与厕所间的通道;但居住人数不超过四人的两间宿舍之间的厕所可不按这后一种规定办理;
(e)若同一场所有几个厕所,应关闭严实,使之前该场所隔开。
第13条
1.若有可能,应规定为受伤或患病的船员提供僻静的特别舱房。吨位五百吨以上的船只应设有诊疗所。若主管当局为实施本公约而按第1条4款的规定,决定以长度为标准,则长度45.7米(150英尺)以上的船只应设诊疗所。
2.没有医生随船的渔船应备有型号得到同意的船用药品柜,并有通俗易懂的药品说明。主管当局在这方面可参阅一九五八年船上药箱建议书和一九五八年海上医疗指导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