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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船员住宿公约(第126号公约)


  (b)吨位在五十吨至一百吨以下的船舶:0.75平方米(8.1平方英尺);

  (c)吨位在一百吨至二百五十吨以下的船舶:0.9平方米(9.7平方英尺);

  (d)吨位在二百五十吨或二百五十吨以上的船舶:1平方米(10.8平方英尺)。

  3.若主管当局为实施本公约而按第1条4款的规定决定以长度为标准,则宿舍中除床铺和橱柜占去的面积,每人平均占有的面积不得低于下列数字:

  (a)长度在13.7米(45英尺)至19.8米(65英尺)以下的船舶:0.5平方米(5.4平方英尺);

  (b)长度在19.8米(65英尺)至26.8米(88英尺)以下的船舶:0.75平方米(8.1平方英尺);

  (c)长度在26.8米(88英尺)至35.1米(115英尺)以下的船舶:0.9平方米(9.7平方英尺);

  (d)长度在35.1米(115英尺)或35.1米以上的船舶:1平方米(10.8平方英尺)。

  4.船员宿舍的自由高度在可能情况下至少应达到1.9米(6英尺3英寸)。

  5.宿舍的间数应当足够,以便每个船员班组能拥有一间或数间;不过对于低吨位船舶,主管当局可准许不按此规定办理。

  6.每间宿舍所住船员最多不得超过以下人数:

  (a)高级船员:如可能,每人一间,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两人;

  (b)低级船员:在可能情况下,每间二至三人,各类船舶每间宿舍所住船员不得超过以下人数:

  (ⅰ)吨位在二百五十吨或二百五十吨以上的船舶:四人;

  (ⅱ)吨位不到二百五十吨的船舶:六人。

  7.若主管当局为实施本公约而按第1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以长度为标准,每间宿舍所住船员不得超过以下人数:

  (a)长度在35.1米(115英尺)或35.1米以上的船舶:四人;

  (b)长度在35.1米(115英尺)以下的船舶:六人。

  8.在特别情况下,由于船的类型、规模和用途,实施上述规定显得不合理或不实际时,主管当局可准许不按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办理。

  9.每间宿舍核定最多居住人数应以易于辨认,不易磨损的标牌标示于宿舍的醒目处。

  10.每个船员应有各自的床铺。

  11.床铺之间应留有空隙,以免住在里床的人必须翻越外床方可上床。

  12.禁止采用双层以上床铺。床铺若沿船壁放置,舷窗下方不得放双层床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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