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舍和餐厅应通风良好。
2.通风设备应能调节,使空气保持清新并在任何季节或任何气候下都能畅流。
3.经常航行于热带或其他类似气候地区的渔船,若情况需要,应同时配备机械通风和电通风设备,以免一种设备不敷需要。
4.用于航行上述地区以外海域的渔船应或是配备机械通风设备,或是配备电通风设备。主管当局对通常航行于北半球或南半球严寒海域的渔船可免于实施此项规定。
5.在可行情况下,启动第3和第4款规定的通风装置所需动力,在船员生活或工作在船上期间并在情况需要时应随时可以利用。
第8条
1.在气候条件需要的情况下,应规定为船员住舱安装适当的供暖设备。
2.在可行情况下,当船员生活或工作在船上并在情况需要时,供暖设备应该启动。
3.火焰外露的供暖设备应禁止使用。
4.在船舶航行中可能遇到的正常季节和天气条件下,供暖设备应能使船员住舱的温度保持在令人满意的水平上;对这方面要实现的要求,主管当局应作出规定。
5.必要时散热器和其他供暖设备应配备保护和安全装置,所安装的地方应能避免发生火灾或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不适因素。
第9条
1.为船员准备的舱房应光线明亮。居住区所用自然光应使视力正常者能在白天光线明亮时和在可以走动的任何空间阅读普通报纸。如无法采用适当自然光,应安装能达到同样效果的人工照明设备。
2.所有船只的船员住舱应尽可能采用电器照明。如船上无两个彼此独立的发电装置,应规定配备型号适宜的灯具,以备急需。
3.人工照明灯具应置于适当位置,使居住者能最大程度地利用。
4.舱房除安装一般照明灯外,每个床位应有一盏可供阅读的床灯。
第10条
1.宿舍应安排在船的中部或尾部;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船的型号,排水量或其用途而无法这样做时,主管当局可准许将宿舍安排在船的前部,但不得超过防撞隔板。
2.宿舍中除床铺和橱柜所占面积,每人平均占据的面积不得低于下列数字:
(a)吨位在二十五吨至五十吨以下的船舶:0.5平方米(5.4平方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