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管当局可进行定期检查,每有需要便进行一次。
第三部分 关于船员住舱的规定
第6条
1.船员住舱的位置、过道设置、建造及对渔船各部分而言的布局,应能确保足够的安全,预防恶劣的天气和海浪,并能防热、防寒和防止来自船上其他部分的噪音、气味或流出物。
2.在必要情况下,船员住舱各部分应备有安全门。
3.应尽可能避免船员宿舍同鱼舱或鱼粉舱、机房、锅炉房、厨房、灯具室、漆库、甲板库、机械库以及其它一般舱库、干燥室、公共卫生间或厕所直接相通。这些场所同船员宿舍间的隔板和宿舍本身的外壁,应适当地用钢板或经同意的其他材料建造,并应能防水、防气。
4.船员宿舍和餐厅的外壁应适当地包上隔热材料。机器的外罩及厨房或其他有热量散发的场所所用隔板也应包上隔热材料,因为所散发的热量会给船员住舱和附近过道造成不适。还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汽管道和热水管道散发热量。
5.内壁所用材料应经同意,以防害虫隐藏。
6.宿舍、餐厅、娱乐室和船员住舱中的过道应适当隔开,以免过于拥挤或气温过高。
7.绞盘的主要蒸汽管道和排泄管道及其他类似的辅助管道,不应从船员住舱通过,也不应从与船员住舱相连的过道通过,除非技术上难以避免。若出现这后一种情况,管道应包上隔热材料并套上外罩。
8.内壁板或护板应采用表面易于保持干净的材料。不应采用以凹槽舌槽接合铺设板壁法或其他便于害虫隐藏的铺设方式。
9.主管当局应决定在建造住舱时采取何种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或火势蔓延。
10.宿舍和餐厅的壁板和天花板应易于保持清结,如果上漆,应使用浅色颜料;应禁止用石灰粉刷。
11.如有需要,内壁应予更换或修葺。
12.船员住舱的地面铺设所采用的材料和铺设方法应经同意,这些地面应能防潮和易于保持整洁。
13.船员住舱上方的露天甲板应铺设木板或类似的隔热隔音材料。
14.地面和壁板铺设若使用混合材料,应使二者连接处形成圆弧形,不留缝隙。
15.应规定安装足够的排水设备。
16.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苍蝇和其他昆虫进入船员住舱。
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