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建议书(第164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1.(1)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和本建议书的规定应尽可能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和各种类别的工人。
(2)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必要措施,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公约和本建议书所规定的类似保护。
2.就本建议书而言:
(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务部门;
(b)“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
(c)“工作场所”一词系指工人因其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d)“规定”一词系指主管当局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二、技术行动领域
3.为实施公约第4条所述政策,应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部门和不同的工种以及强调从根源上消灭危害的原则,在以下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a)工作场所的设计、定位、建筑特点、安装、维护、修理及其出入通道的修理和改造;
(b)工作场所的照明、通风和整洁;
(c)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通;
(d)可能产生危害的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测试和检查,
其必要的批准以及不论何种名义的转让;
(e)防止一切因劳动条件造成、有害健康的身心紧张;
(f)以人力或机械装卸、捆绑和贮藏物资器材;
(g)电的使用;
(h)危险物品的制造、包装、贴标签、运输、贮藏和使用及其残渣废料的处理和必要时以其他无害或较少危害物品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