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第19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二五年五月十九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二项关于“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的若干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二五年六月五日通过以下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加以批准,此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二五年(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
第1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保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国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对于外国工人及需其赡养的家属,应保证给予此种同等待遇,在居住方面不得附有任何条件。关于一会员国或其国民在实行此原则时须在该国国境以外给予赔偿一事,所应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应由有关会员国之间作出特别安排,加以解决。
第2条
有关会员国之间可订立特别协议,规定工人暂时或间断地在一会员国国境内为设在另一会员国国境内的企业工作时遭受工业事故者,其赔偿应依照另一会员国的法律与条例办理。
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