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若根据集体协议或其他方式创办食堂者,除上列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外,达成的协议应适用于雇主和工人双方一致认为适宜开设食堂的企业。
8.主管当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就开办食堂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向企业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
9.(1)凡在没有适当出版物的地方,主管当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编撰和出版资料,内容包括适合本国特殊条件的关于开办食堂方法的各种详尽的信息、意见和建议。
(2)该资料应包括以下的建议:
(a)食堂所处位置与该企业的厂房或服务设施的距离;
(b)在适当条件下,可由几个企业合办食堂;
(c)食堂的内部布置,介绍有关面积、照明、供暖、温度和通风等各项标准;
(d)食堂的房屋布局:饭厅,服务窗口,厨房,办公室,食品存放室,管理处,以及食堂员工的衣帽间和洗手间;
(e)食堂的设备、器具和装饰:食品加工和烹饪用具,冷藏设施,物品存放,碗碟刷洗,烹饪使用的燃料,饭厅桌椅,粉刷、油漆和装饰的一般情况;
(f)供餐类别:统一的配餐,有时辅以自选菜肴,凭菜单点菜,遵医嘱供应的营养餐,为有害健康的职业供应的专用餐,以及专为倒班工人准备的早餐、
午餐或其他用餐;
(g)饮食标准:食品的营养属性,菜单的拟定和饮食制度的平衡;
(h)服务类别:窗口服务或售菜处服务,咖啡厅服务和上桌服务,每种服务须配备的必要人员;
(i)厨房和饭厅应该遵守的卫生守则;
(j)经费问题:为建造房屋、安装设备器材使用的前期投资,总务费用和经常性维修开支,食品成本和员工开支,建立帐目,确定用餐价格。
B.冷餐部和流动服务
10.(1)凡在本企业不可能设立供餐食堂,并在其他企业已有这类食堂时,如若必要和可能,应开办冷餐部或流动服务,以满足职工购买盒饭、点心以及茶、咖啡或其他饮料的需要。但是,流动服务不得在有毒或有害制造工序的劳动场所来来往往,以免工人在这些场所就餐和喝饮料。
(2)上述某些设施应不仅在午餐时间和倒班期间,而且在法定的休息和歇工期间,随时向工人提供。
C.食堂及其他适当场所
11.(1)凡本企业不可能设立供餐食堂,或在其他企业里已有这类食堂时,如若可能,应向工人提供便于他们能加工、加热,并食用自带食品的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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