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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与卫生建议书(第183号建议书)

  (b)适当的衣物存放、洗涤和烘干装置;

  (c)在合适地点供应合格饮用水;

  (d)适当和卫生的进餐设施。

Ⅲ.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26.根据公约第13条,工人及其安全与卫生代表应能收到或获得如属适宜包括下列内容的信息:

  (a)如属可行,与主管机关对矿山的视察有关的安全或卫生通知;

  (b)由主管机关或雇主进行的监察、包括机器或设备监察的报告;

  (c)主管机关发布的关于安全与卫生事务的命令或指示的文本;

  (d)由主管机关或雇主制定的影响安全与卫生的事故、伤害、病例和其它问题的报告;

  (e)关于工作中的所有危害,包括矿山使用的有害、有毒或伤害性材料、药剂或物质的信息或通知;

  (f)要求雇主保存的有关安全与卫生的任何其它文件;

  (g)事故和险情的紧急通知;

  (h)就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所进行的卫生研究。

  27.根据公约第13条第1款(e)所做的规定,可包括要求:

  (a)通知监察员和安全与卫生代表该条款所提及的危险;

  (b)雇主高级代表和工人代表参与解决问题的努力;

  (c)如属必要,主管机关代表参与协助问题的解决;

  (d)工人工资不受损失和如属适宜分配适当的其它工作;

  (e)通知在有关区域被指派从事工作的工人,其他工人已拒绝在该区域工作及拒绝的理由。

  28.根据公约第13条第2款,安全与卫生代表的权利如属适宜应包括下列内容:

  (a)在工作时间免费接受关于其作为安全与卫生代表的权利和职能、以及安全与卫生事务的适当培训;

  (b)获得行使其职能所必须的适当设备;

  (c)因行使其作为安全与卫生代表的权利和职能所耗用的全部时间而获取正式报酬;

  (d)对因自信其安全与卫生处于危险中而从工作场所自行撤离的工人提供帮助和建议。

  29.根据公约第13条第2款(b)(ⅱ)的规定,安全与卫生代表应合乎情理地通知雇主他们希望对安全与卫生事务进行监视或调查。

  30.(1)所有人员应有义务:

  (a)制止任意拆卸、改动或移动机器、设备、装置和工具上、以及车间和建筑中安装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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