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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与卫生建议书(第183号建议书)

  (b)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其它矿山瓦斯;

  (c)烟雾和有害物质;

  (d)柴油引擎排放的烟雾;

  (e)氧气缺乏;

  (f)岩层、设备或其它来源的辐射;

  (g)噪音和震动;

  (h)极度温差;

  (i)湿度过大;

  (j)照明或通风不足;

  (k)与高空或深井,或狭窄空间作业有关的危害;

  (l)与手工操作相关的危害;

  (m)与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有关的危害;

  (n)上述任何因素综合造成的危害。

  21.根据公约第9条采取的措施可包括:

  (a)用于相关采矿活动或车间、机器、设备、装置或结构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b)在无法采取上述(a)提及的措施的情况下,包括工人免费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和防护服在内的其它有效措施;

  (c)在确认存在对人的生殖危害和危险的情况下的培训和专门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包括如属适宜,特别是在怀孕和哺乳等卫生危险期内,在工资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掉换工作的权利;

  (d)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的区域的定期监视和监察。

  22.公约第9条(c)提及的防护设备和装置的类型可包括:

  (a)对滚动和下落物体的防护结构;

  (b)设备底座的背带和固定带;

  (c)完全封闭的增压室;

  (d)避灾室;

  (e)紧急淋浴和眼睛冲洗站;

  23.实施公约第10条(b)时,雇主应:

  (a)保证对矿山每个工作场所,尤其是其空气、地质条件、机器、设备和装置的适当监察,包括如属必要的班前监察;

  (b)保留关于进行监察、存在的问题和纠正措施的书面记录,并可在矿区查阅此种记录。

  24.如属适宜,公约第11条提及的向工人提供的免费和无任何歧视或报复的卫生监督应包括;

  (a)在工人就业前或就业后立即,以及随后不断向工人提供因其从事的工作而需要的体检;

  (b)如属可行,向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不能履行其正常职责的工人提供重新工作或康复的机会。

  25.根据公约第5条第4款(e),如属适宜雇主应免费向工人提供并维护:

  (a)足够和适当、以及如属适宜按性别区分的厕所、淋浴、洗脸盆和更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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