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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75号建议书)

  (2)未经此种检查,不得开始工作。

  在压缩空气中工作

  36.根据公约第21条就在压缩空气中工作所规定的措施,应包括关于从事工作的条件,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对工人的医疗监督,以及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持续时间等规定。

  37.只有经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事先对沉箱进行检查,方可准许工人在箱中工作;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打桩

  38.一切打桩设备均应在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的情况下进行良好的设计和制造,并得到妥善保养。

  39.打桩只能在主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水上作业

  40.根据公约第23条关于水上作业的规定,如属适宜应包括以适当方式提供和使用:

  (a)围栏、安全网和安全装置;

  (b)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必要时装马达)包括救生装置和浮标;以及

  (c)免受爬行动物和其他动物危害的保护设施。

  对健康的危害

  41.(1)主管当局应通过使用国际科学研究的成果建立情报制度,以便向建筑师、承包商、雇主和工人代表提供在建筑业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危及健康的情报。

  (2)建筑业所用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应连同这些产品一起提供关于产品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的信息。

  (3)在使用含有危险物质的材料和丢弃与处理此类废弃物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规定使工人和公众的健康及环境的维护得到保障。

  (4)危险物质应加以明确标志并贴上标签说明其有关特性和使用方法。此类物质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

  (5)主管当局应确定哪些危险物质应禁止在建筑业使用。

  42.主管当局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保存监测工作环境和对工人健康作出估价的记录。

  43.应通过减轻重量、使用机械设备或其它方法避免对工人安全和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以体力提举过量重物。

  44.在采用新的产品、设备和工作方法时,应特别注意就它们对安全和健康的潜在影响向工人提供信息和培训。

  危险气体

  45.根据公约第28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危险气体的措施,应包括主管人员的事先书面批准或允许,或须履行特定程序后方可进入可能有危险气体的任何地点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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