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在下述情况下,由主管人员对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进行检验测试:
(a)初次使用之前;
(b)在工地架设之后;
(c)随后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间隔时间;
(d)进行重大更动或修理之后。
23.根据上述第22条对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进行检验测试的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根据需要提供给主管当局及雇主和工人或他们的代表。
24.任何安全工作负荷稳定的起重机械,以及任何升降附属装置都应清楚地标明其最大安全工作负荷。
25.任何安全工作负荷可变的起重机械,应附以明显标志,向司机清楚指明最大安全工作负荷及其适用的条件。
26.除由主管人员规定以测试为目的并在其指导下进行外,任何起重机械或升降附属装置所受的负荷不得超过其安全工作负荷。
27.任何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均应安装得当,以便在任何活动部件与固定物体之间保持足够间隔,并保证起重机械的稳定性。
28.如对防止发生危险属必要,在未安置适当的信号设施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任何起重机械。
29.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人员应:
(a)符合最低年龄的规定;
(b)经过适当培训,条件合格。
运输机械、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
30.车辆和土方搬运或材料转运设备的驾驶员和操作人员应为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过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31.应提供适当的信号和其他指挥装置,以防止车辆和土方搬运或材料转运设备运行时所造成的危险。车辆和设备倒退时应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确保安全。
32.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车辆和土方搬运和材料转动设备陷落到坑穴或水中。
33.如属适宜,土方搬运和材料转运设备应安装旨在保护操作人员在机器翻倒时免受挤压以及免受坠落物体伤害的结构。
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
34.除非由主管人员监督,不得架设、更动或拆除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的任何部分的支撑或其它支架。
35.(1)凡有人在其中工作的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的任何部分,均应由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时间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须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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