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75号建议书)

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75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程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一、范围和定义



  1.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以下称“公约”)和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特别适用于:

  (a)公约第2条(a)款所界定的建筑、土木工程以及安装和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

  (b)在陆地制造时的石油钻机及近海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和装配。

  2.就本建议书而言:

  (a)“建筑”一词包括:

  (ⅰ)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修(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

  (ⅱ)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和拆除;

  (ⅲ)安装和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

  (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款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

  (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住的,并由下述(f)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

  (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

  (e)“工人代表”一词指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惯例被如此认可的人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