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每一船只的吊杆上(转臂起重机除外)应明显标出它在下列使用情况下所用的安全堪用载荷:
(a)用在单杆起重;
(b)与下吊货滑车联用;
(c)用于所有合理滑车位置的滑轮组。
第28条
每只船均应携带使其吊杆和附属装置安全安装索具所必需的索具图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29条
用于盛放或支撑载荷的托盘和类似器件应结构坚固,有足够的强度和无易影响安全使用的明显缺陷。
第30条
载荷只有以安全的方式吊挂或系缚在起重装置上才能予以提升或降落。
第31条
1.每一货物集装箱站的布局和操作应尽可能在合理可行情况下保证工人的安全。
2.如属运载集装箱的船只,应采取措施保护捆绑或松解集装箱的工人的安全。
第32条
1.任何危险货物都应根据适用于水路运输危险物品和专门处理港口装卸危险物品的国际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包装、标记、标签、装卸、储存和码垛。
2.危险物质未经遵照运输此类物质的国际条例进行包装、标记和标签,不应装卸、储存或码垛。
3.如果危险物质的贮器或容器破裂或损坏到危险的程度,有关地区的码头作业应予停止,为消除危险所必需的工作除外。工人应转移到安全地点直至危险已经消除。
4.应采取充分措施防止工人暴露于有毒或有害物质或制剂,或处于缺氧或易燃空气中。
5.在要求工人进入任何易存在有毒或有害物质或易缺氧的狭窄空间时,应采取充分措施以防发生事故或伤害工人健康。
第33条
应采取充分措施保护工人免受作业场所过量噪音的有害影响。
第34条
1.在不能通过其他方法保证充分保护工人免遭事故或伤害健康的危险的地方,应为工人提供和要求工人正确使用为完成其作业所合理需要的个人保护用品和保护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