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电气装备和设施的建造、安装、操作和维修应避免危险并应符合主管当局承认的标准。
第15条
当船在码头或另一艘船侧装卸货物时,应提供安装正常和牢固的登船通道。
通道应宽畅够用和安全,并随时可及。
第16条
1.当须用水路运送工人来往于船只或其他地方时,应采取充分措施保证他们安全地登船,运送和下船;应对为此目的而使用的船只所需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2.当须运送工人来往于陆地作业场所时,雇主应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
第17条
1.应用下列方法进入船舱或登上载货甲板:
(a)固定的楼梯或,不可行时,固定的梯子或尺寸适当、强度大和结构合理的楔耳或圈环;
(b)主管当局能同意的其他手段。
2.只要合理可行,本条具体规定的通道应与舱口通道的开口分开。
3.工人不应使用,或不应要求他们使用未在本条具体规定之列的任何其他手段进入船舱或登上载货甲板。
第18条
1.舱口盖或梁应结构坚实,其强度足够当舱口盖或梁使用,并予正常维修,否则不能使用。
2.借助起重装置控制的舱口盖应装有系吊索和其他起重设备的随时可取用的和合适的附件。
3.在舱口盖和梁不能互换的地方,它们应有明显的标志标明它们从属的舱口和所在的位置。
4.只应允许受权人(尽可能为船员)打开或关闭由动力操作的舱口盖,当这种操作很容易伤及任何人时,不应启闭舱口盖。
5.本条第4款的规定在细节上已作必要修正后,应适用于船只的动力操作装备,如船体上的门、滑轨、可缩式汽车甲板或类似装备。
第19条
1.在要求工人作业的甲板上,应在工人或车辆容易跌落的甲板内或甲板上的开口处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
2.凡未安装有足够高度和强度围栏的舱口通道均应关闭,或,当舱口通道不再使用时,应将围栏放回原处,但短时间中断作业时除外。应责成一名负责人保证执行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