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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2号公约)

  第9条

  1.在正在进行码头作业的一切场所和通向这些场所的任何道路上均应适当地和充分地照明。

  2.对起重装置、车辆和人员移动很可能构成危险的任何障碍物,如因实际原因不能移开,应做出适当的明显标记,必要时应充分照明。

  第10条

  1.用于车辆交通或堆放货物或材料的一切地面应适用于该项用途并予适当保养。

  2.在货物或材料堆放、码垛、拆堆或拆垛的地方,应考虑到货物或材料的性质及其包装,使作业安全而有秩序地进行。

  第11条

  1.应留出足够宽的通路以便安全使用车辆和货物装卸机具。

  2.在需要与可能的地方,应留出单供行人使用的通路;这种通路应有足够的宽度,并且只要可行,应与行车通路分开。

  第12条

  在进行码头作业的地方应提供适当的和充足的灭火器材并使之便于取用。

  第13条

  1.机器的所有危险部件均应予以有效防护,除非它们的位置或构造与设有有效防护装置同样安全。

  2.在紧急事故中,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切断供给任何机器的电流。

  3.当机器的任何清洗、保养或修理将对任何人构成危险时,在此项作业开始前该机器应予停机,并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证在此项作业完成前该机器不得重新启动:但如果一位负责人为从事在停机时不能进行的测试或调整,得重新启动该机器。

  4.仅受权人准许:

  (a)为进行作业,必要时撤去任何防护装置;

  (b)为清洗、调整或修理而撤去安全设备或使其不能运转。

  5.如撤去任何防护装置,应格外谨慎,一俟可行,应立即将防护装置重新安好。

  6.如果撤去任何安全设备或使之不能运转,一俟可行,应尽快将该设备重新安装好或使之运转,还应采取措施在安全设备重新安装好或恢复运转前,保证有关装备不能使用,也不因疏漏而使之启动。

  7.就本条而言,“机器”一词包括任何起重装置、机械化舱口盖或动力驱动装备。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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