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受权人”一词系指由雇主、船长或一位负责人授权承担一项或几项特定任务并具有必要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者;
(e)“起重装置”一词系指用于岸上或船上悬吊、提升或降低载荷,或在悬吊或有支撑时将它们从一地移往另一地的一切固定或移动的货物装卸装置,包括安装在岸上的动力操作的滑轨;
(f)“可卸装置”一词系指能够通过它将载荷连接于起重装置但不与起重装置或载荷形成一个整体的任何装置;
(g)“通道”一词包括出、入口;
(h)“船只”一词覆盖任何种类的船、舶、平底船、驳船或气垫船,不包括战舰。
第二部分 一般规定
第4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对码头作业采取符合本公约第三部分规定的措施,做到:
(a)提供和保持安全和无人身伤害危险的作业场所、设备和作业方法;
(b)提供和保持安全出入任何作业场所的通道;
(c)提供必要的信息、培训和监督,以保证保护工人免于因作业或在作业过程中遭遇事故或伤害危险;
(d)在不能以其他办法为防止事故和伤害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时,为工人提供合理的、必要的任何个人保护用品、保护服装和任何救生设备;
(e)提供和维持适当的、充分的急救和救护设备;
(f)开发和建立用以处理可能发生任何紧急情况的适当程序。
2.依照本公约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a)关于码头建筑物和进行码头作业的其它场所的建造、设备配置和维修的总要求;
(b)火灾和爆炸的预防及保护;
(c)关于登船、入舱、上脚手架、取用设备和接近起重装置的安全措施;
(d)工人的接送;
(e)舱口的开和关、舱口通道和舱内作业的保护;
(f)起重装置和其它货物装卸装置的建筑、维修和使用;
(g)脚手架的建筑、维修和使用;
(h)索具和船舶吊杆的使用;
(i)起重装置、可卸装置,包括链条、绳索和链钩及与载荷形成一个整体的其他起重设备的适当测试、检查、检验和发证;
(j)不同类型货物的装卸;
(k)货物的堆积和储存;
(l)作业环境中的危险物质和其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