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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60号建议书)

  (b)由公认的处理标准化事宜的国际组织批准的有关标准;

  (c)由国际组织主持通过的关于内河航运的公约、条例和建议书的有关规定。

  4.各会员国在根据(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措施时应考虑国际劳工局出版的码头作业安全和卫生操作规程最新版本中的技术建议,只要这些建议对本国情况和条件是适宜而恰当的。

  5.各会员国在采取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4条第1款提及的措施时,应考虑本建议书第三部分的规定,这些措施是公约第三部分规定的补充。

  6.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应给工人以安全操作程序、职业卫生,和必要时急救程序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操作等方面的适当指导和培训。

三、技术措施


  7.(1)所有道路均应:

  (a)作出明显标记;

  (b)只要合理可行,排除一切与正在进行的作业无关的障碍物。

  (2)车辆通告的道路,只要合理可行,应为单行线。

  8.(1)出入口在可行情况下应设置于无悬吊物通过的地点。

  (2)必要时,应在上下船通道设置妥当牢固的安全网,以防止工人落入船沿与毗邻码头之间的水中。

  9.滚装船的斜轨所用连接板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

  10.(1)露天甲板的各仓口,如未设置有足够高度和强度的围栏,应予有效防护或覆盖。

  (2)各甲板间仓口在打开时均应防护至适当高度。

  (3)在装卸货物时,如有必要,可将仓口任何一边的防护围栏暂时移开。

  (4)如由于技术原因,本条第(1)和第(2)款不能实施时,一位受权人应保证工人的安全。

  (5)甲板上的货物或车辆不得放在或通过不能承受如此重大压力的任何仓口盖。

  11.必要时应根据船仓大小,规定设置一个以上紧急出口。

  12.起重装置的操作者,在开始工作前应检查其安全设备的运行情况。

  13.(1)汽油驱动的车辆或起重装置不得在船仓内加油;其他燃料驱动的车辆或起重装置,只有在能合理可行地确保工人安全的情况下才得在船仓内补充燃料。

  (2)如合理可行,在船仓内应优先使用不污染空气的发动机。

  14.只要合理可行,不应要求工人在仓内有修整机和抓扬机开动的地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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