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60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五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修改一九三二年(码头工人)事故防止公约(修订)(第32号)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补充,于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一、范围和定义
1.就本建议书而言,“码头作业”一词覆盖任何船只的装卸作业的全部和该作业的任何部分,以及除此之外的任何附带工作;此种作业的定义应通过国家法律或实践予以确立。应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或请其参与这一定义的确立和修订。
2.就本建议书而言:
(a)“工人”一词系指从事码头作业的任何人员;
(b)“合格人员”一词系指一名有完成一项或几项特定任务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并为主管当局承认为如此的人;
(c)“负责人”一词系指由雇主,视情况可为船长或设备所有人,指定其负责完成一项或几项特定任务而本人具有完成该项或几项任务所需的足够的知识、经验和必要的权力者;
(d)“受权人”一词系指由雇主、船长或一位负责人授权承担一项或几项特定任务并具有必要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者;
(e)“起重装置”一词系指用于岸上或船上悬吊、提升或降低载荷,或在悬吊或有支撑时将它们从一地移往另一地的一切固定或移动的货物装卸装置,包括安装在岸上的动力操作的滑轨;
(f)“可卸装置”一词系指能够通过它将载荷连接于起重装置但不与起重装置或载荷形成一个整体的任何装置;
(g)“通道”一词包括出、入口;
(h)“船只”一词覆盖任何种类的船、舶、平底船、驳船或气垫船,不包括战舰。
二、一般规定
3.为实施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各会员国应考虑:
(a)由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主持通过的有关公约、条例和建议书的规定,特别是随时可能修订的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