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气候条件不利时把不停工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社会方面的好处告知有关人员;
(c)为全部或部分补偿在此情况下施工所增加的额外费用而给予补贴;
(d)把工人住房和相关设施的建造计划所规定的不同工序分段实施,以减少季节性停工。
39.必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在贯彻工人住房和相关设施的建造方面的稳定就业计划的过程中,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及这些部门和私人机构之间的行政和财务管理。
八、房租政策
40.(1)虽然在生活水平已很高且仍在继续提高的高度工业化国家里,一个长远目标应是租金能按总则第4条的规定与住房正常造价相抵,但总的目标之一应是随着实际工资的增长和建筑业生产率的提高使工人收入中用于房租的比例,
既能逐渐降低又能抵消住房的正常造价。
(2)房租的提高均不得超过合理的投资收益。
(3)在住房紧缺时,应采取措施不对工人现有住房索要过高租金。在住房紧缺得到缓和,有质量适宜、数量充足的住房可供出租时,这些措施可在遵守本条上述规定的前提下酌情逐渐灵活执行。
九、城市规划以及乡村和地区整治
41.鉴于现有公私交通工具条件有限,工人住房应在可能情况下适当建于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且靠近学校、商业中心、为不同年龄组的人准备的娱乐设施及文化场所和医疗机构等集体服务设施,并在布局上形成一个设计完美、拥有较大空间的诱人整体。
42.在制定工人新区的建房和整治规划时,应尽量与代表未来住户的机构磋商,在住房和居住环境更好满足住户要求方面,它们最有发言权。
43.工人住房在择地时应考虑到工厂对大气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可能在流水、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排泄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地形特点。
44.在建造临时住房时应特别注意居住中心的布局并控制居住密度。
45.城市中的居民区、商业区和工业区等原则上应要求连成一片,以便工人及其家属在住所附近能有尽可能优雅的环境,并使工人从住所到工作地点所花费的时间和在路上所冒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46.为了消灭陋房,主管当局应在各公益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的协作及房主和房客的配合下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整治陋房区,对可予修复和安装现代设施的房屋加以修葺,同时对具有建筑价值或历史意义的建筑物予以保存。主管当局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此整治期间可能要暂时搬迁的住户有足够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