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高建筑业效率的措施
26.工人住房建设应有长远规划并在全年妥善安排,以便从工程的连续进行中节省开支。
27.应采取适当措施,以改善并在必要时扩大对熟练工和半熟练工、生产管理人员、营造商及建筑师和工程师等技术干部的培训。
28.在建材、工具和设备短缺之处,应优先考虑建造生产此类产品的工厂,进口建厂所需器材并为上述产品的贸易提供方便。
29.在考虑到卫生和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有关建筑设计、材料和技术的法典和其他规章的制定,应允许采用新的建筑材料和造房方法,包括就地取材和由有关人员自己建房。
30.应特别注意改进工地施工的准备和组织工作,使材料更加符合标准,进一步简化工作方法和利用建筑方面的研究成果。
31.应不遗余力地破除一些营造商、建材供应商和建筑工人可能会有的限制性做法。
32.应建立和发展一些国家机构,以开展有关工人住房建设的社会、经济和技术问题的研究。必要时须求助于联合国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赞助或支持的可利用的地区住房建设中心的服务机构。
33.应千方百计提高小型建筑企业的效率,如向其提供有关廉价建材和耗费不大的建筑方法方面的信息,在出租工具和器材方面集中提供方便,开办专业培训班并在尚未对付款给予优惠之处适当提供方便。
34.为降低建筑成本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导致工人住房和相关设施标准的降低。
七、住房建设和就业稳定
35.在建筑业的停工明显超出介于一工地工程竣工和另一工地工程开工这一过渡时期所出现的停工或在建筑业之外出现大批失业时,应适时扩大工人住房和相关设施的建造计划,以便为尽可能多的失业者提供工作。
36.在私人建房或一般经济活动放慢和需要对建筑业给予推动时,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通过地方当局或私人企业,或二者均借助,以诸如提供财政资助或扩大贷款权限等办法促进工人住房和相关设施的建造。
37.如需扩大私人建房总量,则可采取降低利率和减少首批偿还数额以及延长分期偿还期等措施。
38.如有必要,为减少建筑业季节性停工而采取的措施可以包括:
(a)把能使建筑工程在完满、安全情况下进行并能在通常认为不宜施工的时期保护工人的一切设备、机器、器材和技术均利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