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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住房建议书(第115号建议书)


  (e)在卫生、通风、炊饮、洗涤、自然光和人工光方面设备齐全,并备有适当的储藏装置;

  (f)能在以下方面达到起码的隔离程度:

  (i)家庭成员之间;

  (ii)住户同外界;

  (g)住人的房间与饲养动物的地方适当隔开。

  8.对于合住的单身工人或离开家庭的工人,主管当局应制定住房标准,使得住房至少应:

  (a)给每个工人都备有一张床;

  (b)有男女分间;

  (c)有供应卫生用水的适当设备;

  (d)有排除脏水的适当设备及令人满意的卫生设备;

  (e)有通风并在需要时适当取暖的设备;

  (f)有食堂、餐厅、休息室、娱乐室和健身房--如附近没有此类服务设施。

  9.工人住房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及人均实际收入的增加而不时修订。

  10.一般说来,在就业可能系非临时性的地方,须建造一些永久性的住房和相关集体设施。

  11.目标应是按照是否有可能发生地震等当地条件,以可利用的最适当材料建造工人住房和相关集体设施。

  三、特别计划

  12.发展中国家在培养出熟练工人和创建建筑业之前,作为过渡性措施,应特别重视帮助个人建造临时性住房的各种计划,此类计划系改善居住条件的一种手段,尤其在农村地区。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应采取措施为建筑业培训失业工人和非熟练工人,以提高其建造永久性住房的能力。

  13.各国政府及雇主、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帮助工人成为其住房的所有者,并适时鼓励有关工人亲自参与建造。比如可采取以下措施:

  (a)提供建筑设计之类的技术服务,如有需要对工程提供权威监督;
  (b)开展有关住房和建筑方面的研究,出版并散发通俗易懂的手册和配有插图的小册子,提供有关房屋设计图、住房标准及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信息;

  (c)普及简单的建造技术,便于有关工人亲自参与建造;

  (d)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或租赁设备、材料和工具;

  (e)减低利率和提供类似优惠,如对首批投资提供直接财政补贴,以低于整治后价格的金额出售地皮和长期租赁地皮,收取象征性租金。

  14.如有需要,可采取一切有益措施,为用户提供其住房内设备的维护和合理使用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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