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储备一些位置适当的地皮,使工人住房及相关设施的建造能按计划进行。
(3)这些地皮应按合理价格供建造工人住房及相关集体设施使用。
十、总则的实施
25.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及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执行本建议书总则时,应在可能和适当情况下参照附录于后的有关本建议书实施方式的建议。
关于实施方式的建议
一、总的考虑
1.按照总则第8条制定和执行的工人住房计划应能在有关因素(如可动用的国家资源、经济发展阶段、技术和其他可能与住房建设发生冲突的优先工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地在最大程度上改善工人的住房条件。
2.国家住房计划应尤其考虑到一特别在发展中国家-已经受雇或行将受雇于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行业或地区的工人的需要。
3.在制定和执行工人住房计划时,就地方而言,应尤其注意以下方面:
(a)工人家庭成员的人数、年龄和性别;
(b)家庭关系的性质;
(c)体弱、独居和年迈者的特殊情况。
4.如属切实可行,则应采取措施鼓励按照诸如家庭人数或工作地点所产生的需要而进行换房,使现有出租住房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5.主管当局应特别注意解决给移民工人及其可能携带的家属安排住房这一特殊问题,尽快地在这方面实现移民工人和本国工人的待遇平等。
6.有关住房建设和人口的完整统计材料的编制和分析及在社会学方面进行的调查应作为制定和实施长远住房规划的主要因素而受到鼓励。
二、住房标准
7.总则第19条所谈住房标准主要是指:
(a)考虑到有大小和比例合理的房间的必要性,每个人或每个家庭按下列一种或多种因素所需占有的最小空间:
(ⅰ)面积;
(ⅱ)容量;
(ⅲ)房间大小和数目;
(b)在工人住房里引进大量的达到卫生标准的用水,以满足个人和家庭的全部需要;
(c)废水和家庭污物能全部排出;
(d)能切实防热、防寒、防潮、隔音、防火以及防止带菌动物、特别是昆虫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