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此:
(a)应提供一些公共和私人贷款的方便,利率适中;
(b)除上述贷款方便外,还应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财政资助的其他适当方式,如对履行一定条件的私人、合作社或公共房产主提供补贴,减轻税赋和减少纳税值。
14.各国政府及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应对住房合作社和其他类似非赢利性机构给予鼓励。
15.主管当局应努力使希望购置或出资建造住房的工人能够享受到条件合理的公共和私人贷款的方便;主管当局还应采取便于拥有住房的其他措施。
16.在信贷市场稳定的国家,如切实可行应建立国家抵押贷款保险制或由国家为私人抵押提供担保,以此促进工人住房的建造。
17.应按各国的实践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a)鼓励个人、合作社和私人机构参加储蓄,为建造工人住房提供资金;
(b)鼓励个人、合作社和私人机构对建造工人住房进行投资。
18.不得以公共资金建成的工人住房进行任何投机活动。
六、住房标准
19.为确保建筑的安全并在体面、卫生和舒适方面达到合理水平,主管当局原则上应按当地情况确定住房的最低标准,并采取措施,使这些标准得到遵守。
七、提高建筑业效率的措施
20.各国政府应会同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建筑业相关行业的能量得到最合理的利用并在需要时鼓励发掘新的资源。
八、住房建造和就业稳定
21.各国制定住房计划时应作如此安排:在经济活动减缓时,有可能加速工人住房及相关集体设施的建造。
22.各国政府及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应采取适当措施,参照上文第6条所述原则,减少建筑业的季节性停工,以扩大工人住房及相关设施的年建筑面积。
九、城市规划及乡村和地区整治
23.工人住房计划应按照城市规划及乡村和地区整治的合理部署来制定和执行。
24.(1)公共权力机构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地产投机。
(2)公共权力机构应:
(a)有权按合理价格为建造工人住房及相关集体设施得到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