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人住房建议书(第115号建议书)

  7.每个家庭都应能按自己的愿望得到一套单独的完备住房。

  三、各国主管当局的责任

  8.(1)各国主管当局应适当根据本国的政体结构,建立有在一定程度上须处理住房问题的各国家权力机构参加的中央机构。

  (2)该机构的职能应包括:

  (a)对工人住房相关集体设施的需要进行研究并作出评估;

  (b)制定工人住房计划,此类计划应包括简陋住房的拆除及其住房的搬迁措施。

  (3)雇主和工人有代表性的组织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参与中央机构的工作。

  9.国家住房计划应结合国家的其他目标并在住房和相关设施的需要所确定的限度内,使可用于这一方面的私人和公共资金协调一致地用于工人住房和相关集体设施的建设。

  10.凡需较长时间内明显扩大住房建设部门的能力,以不断满足工人住房需要的国家,其经济发展计划应结合国家的其他目标,规定措施,长期提供住房建设所需的熟练工人、材料、设备和资金。

  11.必要时,主管当局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负责向工人提供住房,其方式或是直接提供,或是鼓励这方面的努力,无论这些住房是采取租赁形式还是由工人购买。

  四、由雇主提供的住房

  12.(1)雇主应当看到,由与企业有别的一些公共机构或合作社及其他住宅公司等私营性质的独立机构为自己的工人公平地提供住房,对他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应当看到,一般说来,由雇主向其工人直接提供住房并非良策,除非出于情况需要,如企业远离通常的住宅区,或工作性质要求工人在短时间内到达。

  (3)如住房由雇主提供,则:

  (a)工人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工会自由应予承认;

  (b)在工作合同期满而造成租约解除或在合同期满而要求迁出住房时,国家法律或条例和习俗应完全得到遵守;

  (c)房租应符合上文第4条所述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带有投机因素。

  (4)为保护工人利益,雇主提供住房或公用设施作为劳动报酬的做法应予禁止或在必要时按规定加以限制。

  五、资金提供

  13.(1)主管当局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连续、定期地提供必要资金,确保被批准的工人住房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