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住房建议书(第115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一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五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有关工人住房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一年工人住房建议书。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费城宣言所谈计划由该组织负责实施,而该宣言确认:在世界各国协助实现使住房达到适当水平的计划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庄严职责;
鉴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任何人有权享有足够的生活水平,以确保他本人及其家庭的健康和福利,特别是……住房”;
鉴于: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社会经济委员会和理事会于一九四九年记录在案的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有关住房、城市规划和乡村整治的协调计划,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已确认,联合国在住房、城市规划和乡村整治方面负有总的责任,而国际劳工组织则特别关注有关工人住房的问题,大会建议各成员国按适合本国情况的做法,在其总的社会经济政策范围内参照以下总则。
总则
一、适用范围
1.本建议书适用于体力劳动者和非体力劳动者(包括个体劳动者和年迈、退休或体弱者)的住房。
二、各国住房政策的目标
2.在总的住房政策范畴内,各国的政策应促进住房和相关集体设施的建设,使所有工人及其家属能有一套适当和合适的住房和一个适当的居住环境,应给予亟需住房者一定程度的优先。
3.对现有房屋及相关集体设施也应注意维护、改进和增添现代设备。
4.目标应是工人不必为得到一套适当住房而在房租或购房方面的支出超过收入的合理比例。
5.工人住房的计划应给私人积极性及合作社和国营企业留有充分余地。
6.鉴于永久性住房的大规模建设计划可能直接与发展计划和经济开发计划发生竞争--人数不多的熟练工或半熟练工以及不多的资源既要用来建设住房又要用来生产为扩大生产能力所必须的其他资料,住房政策应与总的社会经济政策协调一致,使工人的住房建设能享有一定程度的优先,即考虑到住房的需要又考虑到经济平衡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