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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第120号建议书)

  75.应设有足够的紧急出口,并认真加以维护。

二十一、防止疾病传播的措施



  76.(1)应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在适用于本建议书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的人员中间蔓延,以及在工人和外部人员之间蔓延。

  (2)这些措施主要指:

  (a)集体或个人的技术和卫生预防措施,其中包括预防传染病和消灭蚊蝇、老鼠等害虫;

  (b)卫生监督措施。

二十二、卫生监督措施方面的教育



  77.采取措施,使工人对他们在上班时间应采取的卫生措施有基本的认识。

  78.(1)应让工人了解:

  (a)有可能被他们搬运,摆弄或使用的有害物质对健康造成的危害,即使其中有些是企业不常用的产品;

  (b)正确使用卫生设备和防护设施的重要性。

  (2)如果工人不懂卫生须知使用的文字,那么至少应用他们懂得的语言向他们解释某些重要的卫生标志,用语和词汇的含义。

二十三、卫生方面的合作



  79.(1)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应建立相互联系,以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

  (2)主管当局在实施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的过程中,应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如果没有这些组织,则应与有关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磋商。

  80.(1)主管当局应提倡研究旨在保障工人劳动卫生的各项措施,需要时自己也应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2)主管当局应广泛散发关于保障工人劳动卫生措施的资料。

  (3)应能从主管当局那里获得与本建议书涉及的问题有关的一切信息、忠告和建议。

  81.(1)在主管当局根据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认为有必要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中,应指定至少一名卫生代表或卫生人员。

  (2)卫生代表或卫生人员应在清除威胁工人健康的危险方面与雇主和工人密切配合,尤其应与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保持接触。

  (3)在主管当局根据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认为有必要的企事业、团体和行政机构,应成立卫生委员会。

  (4)卫生委员会应致力于消除威胁工人健康的种种危险。

  82.主管当局应在有关雇主和工人的配合下,或者在他们的组织的配合下,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关于因职业引起的疾病的资料,拟定消除产生这些疾病的原因和条件的措施。

二十四、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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