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设立供工人用餐的食堂。
67.(1)食堂内应有足够的座位和桌子。
(2)食堂里或紧靠食堂的地方应有领菜加热用的装置以及凉开水和热水的供应点。
(3)应设有带盖的废物箱。
68.(1)食堂应同存有有毒物质的地方隔开。
(2)禁止穿已被污染的工作服进入食堂。
十九、休息室
69.(1)如合适,应根据工作的性质、条件与环境,设立休息室,供上班时需要作短暂休息但又不具备其他便利条件的工人使用。开辟休息室主要是为了满足女工、从事繁重劳动的工人、从事上班时要求作短暂休息的特别工种的工人或者倒班工人休息的需要。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在适当条件下授权主管部门,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根据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规定设立休息室。
70.这类休息室至少应包括:
(a)根据气候条件布置的房间,以减少冷或热造成的不适;
(b)适当的通风和照明设备;
(c)足够数量的座位。
二十、平面图和建筑
71.供适用于本建议书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使用的新建筑物的图纸,以及这些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原有的建筑物需要重新翻修和增加新设施的图纸,应该尽最大可能符合本建议书的规定,并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要求上报主管当局批准。
72.图纸应提供充分资料,特别是关于:
(a)工作场所通道、正常出口、紧急出口和卫生设施的位置;
(b)工作场所和紧急出口的大小以及门窗尺寸和门楣、窗台的高度;
(c)地面、墙体和天花板的类型;
(d)凡可能产生或排放出足以影响工人健康、安全或舒适的热量、蒸气、气体、粉尘、气味、亮光、噪音或振动的机器和设备,以及为消除这些危害而建议采取的措施;
(e)取暖和照明的方式;
(f)机械通风设施;
(g)隔音、防潮和调温方法。
73.主管当局应要求适用于本建议书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修改图纸,以便符合建议书的各项规定。
74.建筑物地面覆盖层或地面本身、墙壁和天花板以及这些建筑物的设备,在设计时就应尽量注意防止对健康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