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限制包括播放音乐在内的音响的强度和时间;
(d)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办公室应有隔音设备,以防止车间、电梯、输送装置或大街上噪音传入。
58.如果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噪音和振动造成的不良影响:
(a)在可能造成危害的声响中工作的工人应佩戴耳塞;
(b)应该让在可能造成危害的声响和振动中工作的工人在没有噪音和振动的场所或地方定时进行工间休息;
(c)必要时实行工作分摊或轮换的制度。
十六、工作方法和节奏
59.工作方法应尽可能符合卫生方面的要求以及工人身心健康和舒适方面的要求。
60.采取适当措施,使机械操作或提高工作速度的方法不至于造成过快的工作节奏,防止因长时间精神高度集中或完成一系列快速动作而对工人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防止产生有可能导致生理紊乱的体力或神经的过度疲劳。
61.主管当局应根据工作条件,必要时规定从事第60条所述的工作的最低年龄。
62.为了尽量防止或限制第60条所述的有害影响,应规定工间休息时间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工作分摊或轮换的制度。
十七、急救
63.适用于本建议书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均应根据其规模大小和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设有:
(a)自己的医务所或急救站;
(b)与其他单位、机构或行政部门合用的医务所或急救站;
(c)一个或数个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
64.(1)第63条所述的医务所、急救站、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的装备应由主管部门根据人员多少和危险的性质加以确定。
(2)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内的药品和器械应存放在无菌的条件下,妥善加以保管;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每月至少应检查补充一次,或必要时用后立即进行补充。
(3)每一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均应附有关于紧急情况下如何进行抢救的简单明了的说明书,并以明显的方式注明根据第65条指定的负责人的姓名。里面的药品和器械均应仔细地贴上标签。
65.医务所、急救站、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均应容易识别和随时找到,并由能够按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抢救的人员专门负责。
十八、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