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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第120号建议书)


  (c)如果不能采取(a)点中所述的替代措施,可使用封闭、隔离、通风等其他保护手段;

  (d)用于监控和清除有碍环境安宁、不卫生、有毒或危险的物质的设备应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e)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保护工人免受因有碍环境安宁、不卫生、有毒或危险物质的翻倒、流淌、外泄或飞溅而造成的危害;

  (f)在使用有毒或危险物质时,应禁止吸烟、进食、饮水或化妆;工人的食品、饮料、烟草或化妆品不得暴露在外,以免遭受这类物质的污染。

  53.盛放危险物质的容器应带有:

  (a)符合国际公认标准和根据需要注明危害性质的危险标志;

  (b)物质的名称或识别记号;

  (c)在可能的范围内,关于危险物质对健康或人体造成损害时进行抢救的主要注意事项。

  54.(1)虽然采取了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措施,如果工人干的活十分肮脏或者需要使用、搬运或摆弄有损健康、有害或危险的物质,或需要采用危险的工艺手段,那么,应该发给工人防护服或其他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或用品。

  (2)个人防护服装、设备和用品应根据工种包括如下一件或数件物品:外套、罩衣、围裙、眼镜、手套、帽子、头盔、呼吸罩、鞋子、防护油膏和专门的粉霜。

  (3)主管当局必要时应制定个人防护设备和用品的最低效用标准。

  (4)如果为了维护公共卫生或保障人员身体健康而需要在工作时穿上工作服或使用用其他个人防护用品,那么购置、清洗和保养这些服装或用品的费用应由雇主负担。

  55.如果采用的个人防护设备或用品尚不足以完全消除有损健康、有毒或危险物物质或工艺手段的有害影响,主管当局应建议补充采取预防措施。

  56.(1)主管当局必要时应规定从事需要使用这类物质或工艺手段的工作工人的最低年龄。

  (2)主管当局应规定接触有损健康、有毒或危险物质的工人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初检和定期检查)。

十五、噪音和振动



  57.(1)应采取适当和可行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工人产生不良影响的噪音(包括音响广播)和振动。

  (2)应特别注意:

  (a)明显减轻机器、器械和声响设备产生的噪音和振动;

  (b)隔离强度无法减弱的噪音源和振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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