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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第120号建议书)


  39.男女厕所应该分开,但在最多只雇有五人或只雇佣家人的企业里,经主管当局批准,可设男女合用的厕所。

  40.主管当局应根据工人的多少确定男用大小便池和女用厕所的数目。

  41.厕所应通风良好,其位置应选在不会带来不便的地方。厕所不应与工作场所本身、休息室或食堂直接相通,它们之间应用过厅或空地分开。通往户外厕所道路的上方应搭遮棚。

十一、座椅



  42.应设足够的、供工人使用的合适的座椅,工人应能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这些座椅。

  43.只要符合工作要求,工作场所的布置应尽可能使站着工作的工人可坐下干活。

  44.供工人使用的座椅应采用合适的式样和尺寸;它们应方便工作,有利于采取正确的、有益健康的工作姿势;需要时,应提供用于同样目的的搁脚凳。

十二、更衣室



  45.为了使工人能够更换衣服、存放和凉干工作期间不穿的衣服,应备有衣架、柜子等必要的设备,并加以认真维护。

  46.应根据工人人数和工作性质的需要,设立更衣室。

  47.(1)更衣室应具备:

  (a)大小合适、通风良好和能够上锁的个人衣柜或其他类似的设备;

  (b)足够数量的座位。

  (2)如果工人在工作时必须换穿工作服,而工作服有可能被污染、弄脏、有污迹或浸渍,那么衣柜内应有分开存放平时穿的衣服和工作服的格子。

  48.男女更衣室应分开。

十三、地下建筑物及其他类似建筑物



  49.通常有人工作的地下建筑物和无窗户建筑物均应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卫生标准。

  50.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地下建筑物或无窗户建筑物工作的工人应该轮换,而不能长期固定不变。

十四、有碍环境安宁、不卫生或有毒物质和工艺手段



  51.应采取适当的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工人不受有碍环境安宁、不卫生、有毒或由于某种原因危及安全的物质和工艺手段的危害。

  52.尤其应该:

  (a)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行的措施,用无害或危害程度较小的物质或工艺手段来代替这些有碍环境安宁、不卫生、有毒或危险的物质或工艺手段;

  (b)主管当局鼓励采取(a)点中所述的替代措施,鼓励零售时使用没有任何危险的方法或包装,并提出有关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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