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用于供应饮用水或其他被批准的饮料的容器必须:
(a)加盖密封,必要时应装有水龙头;
(b)贴有注明饮料性质的书写清楚的标签;
(c)不能是可以插入水舀的、有盖或无盖的水桶、水缸或其他敞口式容器;
(d)经常保持清洁。
(2)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水杯;应提供用清水漂洗杯子的条件。
(3)禁止合用水杯。
30.(a)不是来自正式批准的饮用水供应处的水不能供人饮用,除非经卫生主管部门特许并定期化验。
(b)除正式批准的供水部门采用的方式之外,其他任何供水方式均需报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31.(a)供应非饮用水的地方均应有注明非饮用水的标牌。
(b)饮用水供应系统和非饮用水供应系统之间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九、盥洗室和淋浴室
32.应在合适的地方安装足够的供工人盥洗用的合适设施,并认真加以维护。
33.(1)这些设施应尽可能包括需要时有热水供应的洗手池以及根据工作性质要求的热水淋浴设备。
(2)应向工人提供肥皂。
(3)应根据工作性质的要求向工人提供合适的洁肤用品(例如:洗涤剂、护肤霜或特殊的护肤粉)。禁止使用有损于工人健康的洁肤用品。
(4)应向工人提供最好是个人专用的毛巾或其他干燥手段。禁止使用公共毛巾,除非每次向工人提供一部分尚未用过的干净毛巾。
34.(1)盥洗室和淋浴室的用水不应对健康构成威胁。
(2)如果盥洗室或淋浴室的用水是不能饮用的,则应加以注明。
35.男女盥洗室应该分开,但在小企业里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男女不分的盥洗室。
36.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人人数及其工作性质规定盥洗室和淋浴室的规模。
十、厕所
37.应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足够的供工人使用的合适的厕所,并加以认真维护和清扫。
38.(1)厕所内的便池应用隔板完全分开。
(2)如果条件许可,厕所应有冲洗的水箱、下水道、卫生纸或其他类似的卫生用品。
(3)女厕所内应设有式样合适的带盖的废物箱或如焚化炉一类的其他设备。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在厕所附近设有足够的使用方便的洗手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