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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第120号建议书)

  (c)消除使用人工照明时产生的一切有损视力的闪烁。

  16.凡在采用自然采光获得足够亮度方面不存在太多困难的地方,最好使用这一采光方式。

  17.主管当局应为不同的工种、场所以及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自然或人工照明的适当标准。

  18.在聚有大批工人或参观者的建筑物内,应安装安全照明设备。

六、温度



  19.在工作场所、工人走动的地方、卫生设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设施内,应根据工种和气候,保持温度、湿度和通风尽可能良好。

  20.不能让工人经常在温度过高或过低的条件下工作。因此,主管当局应根据气候、部门类别和工作性质,制定最高温度标准或最低温度标准,或同时制定这两种标准。

  21.不能让工人经常在主管当局认为有害健康的温度急剧变化的条件下工作。

  22.(1)不能让工人经常在主管当局认为有害健康的产生强烈热辐射或使室内气温急剧下降的设施附近工作,除非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缩短暴露的时间或者发给工人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服装。

  (2)应安装和使用固定或移动式的屏障、偏导装置或其他适当的设备,以保护工人免受寒冷或包括太阳热量在内的酷热的侵袭。

  23.(1)当气温过低有损于健康时,不能让售货员在露天柜台前工作,除非提供必要的取暖手段。

  (2)当气温过高有损于健康时,不能让售货员在露天柜台前工作,除非提供必要的防暑手段。

  24.应禁止在室内使用有可能产生危险或有异味气体的取暖或降温设备。

  25.当工人在低温或高温下工作时,应规定工间休息时间,或缩短劳动时间,或采取其他有利于工人的措施。

七、劳动单位空间



  26.(1)一切工作场所和工人走动的地方的布置应以不损害工人的健康为前提。

  (2)每名工人均应有足够的、不受堵塞的空间,以便在对健康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从事劳动。

  27.主管当局应具体规定:

  (a)封闭式建筑物内每名正式工人应占的面积;

  (b)每座封闭式建筑物内每名正式工人应占的、不受堵塞的空间;

  (c)经常有工人工作的新建筑物的高度。

八、饮用水



  28.应向工人提供足够的饮用水或其他卫生饮料。凡有条件供应可饮用自来水的地方,最好都供应这样的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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