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3年6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八十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及1990年化学品公约和建议书,强调有必要采取一种综合连贯的方式,并注意到1991年出版的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考虑到有必要确保采取一切适宜的措施,以便:(a)预防重大事故;(b)尽量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c)尽量减轻重大事故影响,并检讨此类事故的原因,包括组织
工作方面的差错、人为因素、部件失灵、偏离正常操作条件、外界干扰和自然力量,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有必要在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范围内进行合作,以及同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合作的必要性,并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用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3年6月2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1.本公约的目的是预防危害物质造成的重大事故,并限制此类事故的影响。
2.本公约适用于重大危害设施。
3.本公约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设施现场之外的运输,但管道输送不在此例。
4.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同有关雇主和工人的代表性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磋商后,可将已具备同等保护的设施或经济部门排除在公约的实施范围之外。
第2条
凡因出现实质性的特殊问题而无法立即实施本公约规定的全部预防和保护措施时,经同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会员国须制定出在特定的期限之内逐步实施上述措施的计划。
第3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危害物质”一辞系指根据其单体或复合体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征,构成某种危害的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