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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油漆)白铅公约(第13号公约)

1921年(油漆)白铅公约(第13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禁止在油漆中使用白铅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兹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二一年(油漆)白铅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予以批准。

  第1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除第2条规定者外禁止在建筑物内部油漆时使用白铅、硫酸铅和含有这些颜料的所有产品,除非主管当局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认为在火车站或工业设施中必须使用白铅、硫酸铅或含有这些颜料的产品。

  2.但应允许使用含最大含铅量为百分之二的金属铅的白色颜料。

  第2条

  1.第1条的规定不应适用于艺术绘画或划细线。

  2.政府应明确此类绘画形式的界限,并应在此种工作中遵守本公约第5、第6和第7条的规定,对白铅、硫酸铅和含有这些颜料的所有产品的使用加以控制。

  第3条

  1.凡涉及使用白铅、硫酸铅或其他含有这些颜料的产品的任何工业性油漆工作,应禁止雇用十八岁以下的男性和所有女性。

  2.主管当局应有权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出于职业教育的目的,准许雇用油漆工的徒弟从事前款所禁止的工作。

  第4条

  第1条和第3条规定的禁令应自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届会议闭幕之日起六年后生效。

  第5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在未禁止使用白铅、硫酸铅和所有含有这些颜料的产品的工作中,根据下列原则控制其使用:

  Ⅰ.(a)除已制成浆状或立即可用的油漆成品外,不得在油漆工作中使用白铅、硫酸铅或含有这些颜料的产品;

  (b)应采取措施预防喷涂油漆时产生的危险;

  (c)只要可行,应采取措施预防干擦和干刮产生的粉尘引起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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