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工商业)劳动监察建议书(第81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组织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一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建议书:
鉴于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的组织及有必要以进一步的建议对其条款加以补充;
大会建议凡会员国应以国家条件允许即应适用下列规定并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就其实施措施向国际劳工局提出报告。
一、劳动监察局的预防职责
1.任何人准备开办工业或商业事业或接收这种事业或在这种事业中开展主管当局确认为对执行劳动监察员负责实施的法律规定有实质性影响的某一类活动,应直接或通过指定的当局事先通知主管的劳动监察局。
2.会员国应做出安排将新建的事业、车间或生产过程的计划提交适当的劳动监察部门征求意见,看此类计划是否会给工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条例的执行造成困难或完全不符合这些法律和条例,或可能构成对工人健康或安全的威胁。
3.在保留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申诉权的情况下,执行国家法律或条例认为危险或有碍健康的新建事业、车间或生产过程的计划应是有条件的,即应按监察局为保证工人健康和安全所指定的变更办法行事。
二、雇主和工人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协作
4.(1)应鼓励雇主和工人之间就旨在改善影响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进行协作做出安排。
(2)此类安排可采取在各企业或事业中建立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形式,并包括雇主和工人的代表。
5.应授权给工人和管理部门的代表,特别是企业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如存在此种机构)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特别是对工业事故或职业病进行查询时,按主管当局确定的方式和范围直接与劳动监察局的官员合作。
6.应通过组织会议或联合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由劳动监察局的代表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讨论有关实施劳动立法和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问题,从而有利于促进劳动监察局的官员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