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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海员)劳动监察建议书(第28号建议书)

  11.各国的法律包含一些条文,规定监察人员应通过宣誓或符合每个国家的行政管理实践或惯例的任何其它方式、保证绝不泄漏他们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可能了解到的商务秘密,否则将受刑事处分或适当的纪律制裁。

  B.强制权

  大会建议:

  12.在严重情况下,当全体船员的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时,监察当局经水上当局正式同意,有权禁止船舶出航,直至船上采取必要措施来贯彻执行法律条文,必要时可按各国的法律向上级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上诉。

  13.禁止船舶出航应被视为一种特别严重的措施,只有当监察当局在各国拥有的保证法律得到遵守的其它合法手段均用之无效时才能最后采取这一措施。

  14.在特殊情况下监察当局有权指示采取一些立即执行的措施来保证关于海员劳动条件的法律或条例得到贯彻,必要时可按各国的法律向上级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上诉。

  15.中央当局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将关于海员劳动条件的法律或条例的某些条款作为例外,只要它认为这些条款实际上已得到遵守,或者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执行这些条款已无必要,但是为达到预定目的采取的措施或办法必须至少与严格贯彻法律或条例的条款同样有效。

  C.请求监督权

  大会建议:

  16.各国法律包括一些保证船长有权在他认为必要时请求监督的条款。

  17.各国法律包括一些条款,保证船舶的机组成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请求对一切有关卫生、船舶安全和影响海员劳动条件的规则等问题进行监督。

  D.船东和海员为了实现监督而合作

  大会建议:

  18.在符合每个国家行政管理实践的情况下,根据最合适的方式,船东和海员就监督有关海员劳动条件的法律或条例的实施进行合作。

  大会特别提请各国注意下列合作方法:

  (a)必须向海员提供一切方便,使他们能直接、或通过他们合法授权的代理人自由地向监察当局告发海员受雇的船舶的一切违法情况;此外,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监察当局必须立即就有关控告进行调查,并对这些控告绝对保密;

  (b)为了保证船东和海员及其有关组织之间就进行监督而实现完全的合作,为了改善海员的健康和安全的状况,监察当局最好不时与船东和海员组织的代表就为此采取最有效措施进行磋商。同样,建议一些船东和海员组成混合委员会是合乎愿望的,这些委员会应有条件就有关海员劳动条件的法律或条例的贯彻与各监察机构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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