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海员)劳动监察建议书(第28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二六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九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二项关于确定海员劳动监察总原则的各项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二六年(海员)劳动监察建议书,提交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审议,使其按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或其它形式生效。
考虑到在对劳动者物质、道义和精神收益具有特别重要和紧迫意义的方法和原则方面,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规定国际劳工组织有责任对劳动条件的监察问题特别注意,以保证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或规章的贯彻执行;
考虑到国际劳工大会已在其第五届会议上(一九二三年十月)通过了《关于建立监察机构来保证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或条例贯彻的总原则建议书》;
考虑到这一建议书主要以工业设施的监察方面取得的经验为依据,而由于海员劳动在性质上和条件上与工业劳动存在很大差别,很难贯彻运用到海员劳动上;
考虑到随着保护海员的法制在各国日益健全,对海员劳动条件的监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以及大会通过了关于海员劳动条件的新的公约;
考虑到为了使会员国能利用已取得的经验来建立和改组海员劳动条件的监察机构,有必要确定从实践中产生,最能保证保护海员的措施得以贯彻的总原则;
因此大会建议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考虑以下原则:
一、监察的范围
1.各国负责监察海员劳动条件的当局的主要任务,应是贯彻执行关于海员从事业务劳动的条件和保护海员的一切法律或条例。
2.在监察当局行使主要任务方面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国关心的问题、惯例和传统的不同,委托它们一些社会性的附带任务是有益的和可能的,但这些任务将是补充性的,其条件是:
(a)丝毫不损害其主要任务的完成;
(b)丝毫不影响监察人员在船东和海员方面需有的权威和公正立场。
二、监察组织
大会建议:
3.凡是符合各国行政管理实践的地方,为了保证在贯彻执行有关海员劳动条件的法律或条例方面尽可能一致,负责保证对这些法律或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的不同机构和当局,应属于同一的中央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