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夜间工作公约(第171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注意到关于儿童和未成年人夜间工作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一九四六年未成年人夜间工作(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四八年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工业)公约(修订),以及一九二一年儿童和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农业)建议书的各项规定,并注意到关于妇女夜间工作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一九四八年夜间工作(妇女)公约(修订)及其一九九0年议定书、一九二一年妇女夜间工作(农业)建议书,以及一九五二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5条的各项规定,并注意到一九五八年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的各项规定,并注意到一九五二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的各项规定,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夜间工作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夜间工作公约。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夜间工作”一词系指须经主管当局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确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在不少于七个连续小时,其中包括午夜至上午五时期间内从事的一切工作;
(b)“夜间工人”一词系指其工作需在超过规定限度的大量夜间工作小时内进行的工资劳动者,此种限度应由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确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除受雇于农业、饲养业、渔业、海上运输业和内河航运业以外的所有工资劳动者。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得在本公约的适用将引起特殊实质性问题的情况下,对限定类别的工人全部或部分免于适用本公约。
3.凡利用本条上款提供的可能性的会员国,应在其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提交的本公约实施报告中,列明被如此免于适用的具体工人类别及其免于适用的原因。会员国还应说明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逐步扩大到有关工人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