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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未成年人就业体格检查(非工业)公约(第78号公约)

1946年未成年人就业体格检查(非工业)公约(第78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六年九月十九日在蒙特利尔举行其第二十九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三项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从事非工业劳动体格检查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四六年十月九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就业)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非工业劳动、谋取工资或直接和间接收益的儿童和青少年。

  2.为实施本公约,除业经主管当局确认为工业劳动、农业劳动或海运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劳动均得视为“非工业劳动”。

  3.主管当局将确定非工业劳动与工业劳动、农业劳动或海运活动之间的分界线。

  4.对仅靠父母、子女或寄养孩子从事劳动的、经确认无害于儿童或青少年健康的工作的家庭型企业,国家法规可豁免本公约的实施。

  第2条

  1.儿童和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仅在经过仔细的体格检查,确认能够担当有关的工作后,方得被接受从事非工业劳动。

  2.就业体格检查应由主管当局认可的合格医生进行,检查后得发给健康证书,或在就业许可证或劳动手册上填写体检结果。

  3.就业合格证书:

  (a)规定就业的合格条件;

  (b)规定能从事包含某些类似的危害健康因素的一项特定劳动或一组劳动或职业,这些劳动将由负责实施有关就业体格检查法规的主管当局分组排列。

  4.国家法规将确定颁发就业合格证书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确定并颁发该证书的各项手续。

  第3条

  1.儿童和青少年应先接受体格检查方能就业,直到年满十八岁为止。

  2.儿童和青少年仅在体格复查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条件下,方能继续就业。

  3.国家法规应该:

  (a)规定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应在年度体检之外再作专门体检,或更经常地进行定期体检,以便根据劳动中出现的危险以及儿童或青少年在前几次体检中证实的健康状况,确保体检的切实有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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