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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未成年人(非工业)夜间工作建议书(第80号建议书)

  (a)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限制未满十八岁的家庭佣工夜间劳动;

  (b)把限制非工业部门夜间工作规定的实施范围扩至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不管其中的人员是否有亲属关系。

二、公开演出部门的用工



  3.根据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第5条的规定,地方当局被授权向一些少年儿童颁发作为演员参加夜间电影拍摄的许可证,但上级主管当局有权监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受理当事人因申请许可证遭到拒绝或因对许可证规定的某些条件持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4.许可证应在按各国不同情况为保护少年儿童所必需的条件下发放并规定有效期。

  5.只在特殊情况下,因儿童专业培训需要或其才华超前发挥,才给十四岁以下的儿童颁发许可证,具体条件如下:

  (a)许可证一般只发给在戏剧学校或音乐学校学习的儿童;

  (b)尽可能不超过一周工作三个晚上或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平均每周工作三个晚上;

  (c)工作应在晚上十点前结束或者给予连续十六小时的休息。

三、监督办法


  6.在遵守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第12段有关男女监察人员应拥有相同职权的原则的同时,必须重视一些国家的经验,即让妇女负责检查保护青工的法律或条例的执行情况,效果特别令人满意。

  7.除常规检查保护青工的法律或条例的执行情况外,为确保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的各项条款能在分散于众多小企业的非工业性生产活动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应特别重视对公众揭露的违法现象进行调查,特别是当少年或儿童的家长提出申诉时应立即采取行动。

  8.在确定雇主依法需向负责检查限制夜间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部门提供何种正式证明材料时,应考虑使用每次更换工作时均须填写清楚或加盖正式印章的就业证和打工卡的优越性,因这些证件便于人们核实青工的身份、年龄和包括工作时间表在内的劳动条件。

  9.(1)为使官方机构能了解受夜间劳动法规保护的从事流动性工作的青少年的身份:

  (a)如从事流动性工作的青少年是领取薪金的雇员,除了由雇主保存的证明文件外,他们须随身携带证件和佩戴标志,以便在企业外证明其身份;

  (b)如从事流动性工作的青少年是为自己或为亲属干活,他们须随身携带准许他们工作的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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