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未成年人(非工业)夜间工作建议书(第80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六年九月十九日在蒙特利尔举行其第二十九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三项关于限制未成年人在非工业部门从事夜间劳动的某些提议,并经通过有关公约并确定以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该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四六年十月九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建议书。
考虑到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确立了在雇用大批青工的非工业部门保护劳动者免受夜间劳动危害的法律基础;
考虑到适用于这些规定的工种类别繁多且各国的习惯和条件千差万别,公约为在自己确定的总的标准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国家法律或条例提供某些方便,但仍应尽可能保证以统一的方式贯彻该公约;
认为必须重视其试验效果令人满意并对各会员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某些实施办法,大会向各会员国建议,一旦本国条件许可,应即实施下述规定,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向国际劳工局提交有关实施措施的报告。
一、条例实施范围
1.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劳动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下述公共部门或私人企业的所有工作,或与这些部门和企业的运行有关的工作:
(a)商业部门,包括负责送货上门的单位;
(b)邮电部门,包括负责递送的单位;
(c)其人员主要从事办公室工作的机构和行政部门;
(d)报刊部门(编辑、发行、递送、马路边或公共场所零售);
(e)旅馆、膳宿公寓、饭店、俱乐部、咖啡馆以及其他消费场所;
(f)以治疗或收容病人、残疾人、穷人和孤儿为宗旨的机构;
(g)演出单位和大众娱乐设施;
(h)流动售货、兜售各类物品以及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从事的其他行业和服务性工作;
(i)其他一切不属于工业、农业和航海业的工作和服务行业。
2.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承认,各会员国有权不把在私人家庭从事有报酬的家务劳动和在仅由父母及其子女或受监护的未成年人组成的家庭作坊里从事被认为是对青少年既无害又无危害的工作列入公约的实施范围;在不损害这一权利的情况下,提请各会员国注意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