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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未成年人就业体格检查(非工业)建议书(第79号建议书)


  3.在不影响为证明某青少年确有能力承担有关公约要求的某项特定工作而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让所有青少年在学习年限结束时接受全面的体格检查,检查结果可供职业指导部门参考。

  4.就业前要求的严格体格检查应该:

  (a)包括所有必要的临床检查、透视和化验,以便确定当事人能否胜任他所谋求的工作;

  (b)根据各人情况提出恰当的卫生忠告。

  5.定期检查应该:

  (a)以与就业前检查相同的方式进行;

  (b)提出恰当的卫生忠告,必要时提出职业指导的补充意见,供工作变动时参考。

  6.(1)检查结果应全部记载在卡片上归档,由负责体格检查的卫生部门保存。

  (2)向雇主出示的健康证书,或求职证和工作许可证中关于健康状况的栏目,均应明确指出经检查发现的体能方面的限制和工作时须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但绝不能包含诸如对检查发现的生理缺陷或疾病的诊断这类保密性质的内容。

  7.(1)由于大多数人的少年期并非到十八岁为止,并继续需要特别的保护,因此对所有从事工业劳动或非工业劳动的青年工人来说,必须进行体格检查的年限至少要延续到二十一岁。

  (2)至少应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充分估计到使接受体格检查的年龄放宽至二十一岁成为必要的危害程度。这一点尤其适用于矿井和医院的不同工作和工种,以及舞蹈、杂技等文艺表演。

  8.上款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妨碍执行国际公约或国家法规关于禁止雇用青少年参加某些对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工作或要求从事此类工作的工人不论其年龄大小一律进行健康检查的规定。

三、关于经检查认定身体状况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者的措施



  9.为了实施公约第6条的规定,各国主管当局应对经医生检查发现有某些生理缺陷或畸形或任何不适合参加劳动的原因的青少年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例如:

  (a)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治疗,以便消除或减轻生理缺陷或畸形;

  (b)鼓励他们重返学校上学或引导他们选择既符合他们愿望又适合他们能力的工作,并为此向他们提供培训的机会;

  (c)必要时,为他们的治疗、上学或职业培训提供资助。

  10.为了方便经医生检查发现体力不合格或有生理缺陷或畸形的青少年挑选合适的工种和职业,应在医务部门和就业主管部门的共同负责下,由有关专家拟定适合各类残疾或有缺陷青少年的工种和职业的清单。这些清单仅供主考的医生参考,但并非必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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