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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移民工人公约(补充条款)(第143号公约)

  考虑到制定包括社会保障问题在内的新标准,对于促进移民工人的机会和待遇平等,并在问题由立法作出规定或取决于行政当局决定的情况下保证实行至少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将是可取的;

  注意到有关移民工人的各项问题的活动,只有在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密切合作下才能充分达到其目标;

  注意到本标准制定时已考虑到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为了避免重复劳动和保证恰当配合,将继续进行持续的合作以推动和保障本标准的实施;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移民工人的若干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作为对一九四九年移民工人公约(修订)和一九五八年关于歧视公约(就业和职业)的补充,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五年移民工人公约(补充规定)。

第一部分 非法条件下的移民

  第1条

  凡本公约业已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尊重所有移民工人的基本人权。

  第2条

  1.凡本公约业已生效的会员国,应坚持全面查清在本国领土上是否存在非法雇用的移民,是否存在出自本国领土、抵达本国领土或从本国过境的以就业为目的的移民,而这些移民在其旅途中、抵达以后或在其居住和就业期间,处于违反国际的、多边的或双边的有关文书或协议,或者违反本国立法的条件之下。

  2.应同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充分的协商,这些组织应有机会提供自己在这方面的信息。

  第3条

  凡会员国均应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或者同其他会员国合作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恰当措施:

  (a)以取缔地下移民活动和移民非法就业行为;

  (b)打击一切以就业为目的的非法或地下移民活动的组织者,不论这种活动是出自本国领土或以本国领土为目的地,还是从本国领土过境,并打击一切雇用非法条件下移入的工人的人员;以便防止和消除本公约第2条所指的非法现象。

  第4条

  所有会员国尤应在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基础上,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同其他会员国就此问题进行接触和系统地交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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