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要求雇主和主管当局对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险进行调查,并参与这一调查。
(2)在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b)和第18条第4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属保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工人或工人代表将资料的使用仅限于评估和控制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可能引起的危险,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该项资料不向潜在的竞争者泄露。
(3)考虑到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多国企业应根据要求应向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国家的有关工人、工人代表、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组织提供关于他们在其他国家遵守的、与他们在当地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使用化学品的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25.(1)工人应有权:
(a)提请其代表、雇主或主管当局注意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引起的潜在危害;
(b)在有合理的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时,自行脱离因使用化学品导致的危险,并应立即通知其上级主管;
(c)在诸如化学品敏感等置工人于有害化学品造成的伤害危险不断增加的健康状况下,如能提供其他工作且有关工人具备资格或能经适当培训后从事此项工作,,则调做不接触此种化学品的工作;
(d)如第(1)款(c)提及的情况导致失去工作,则获得赔偿;
(e)因工作中使用化学品导致的伤害和疾病而获得适当治疗和赔偿。
(2)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或根据本建议书行使任何权利的工人,应受到保护,免受不公正的对待。
(3)在工人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的情况下,雇主应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立即调查此种危险,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步骤。
(4)在有这样的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候返回其原岗位。
26.工人应得到:
(a)以其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提供的关于化学品分类、加贴标签以及关于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资料;
(b)关于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品可能导致的危险的资料;
(c)以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为基础,并如属适当,特别针对工作场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
(d)可用于预防、控制及保护免遭此种危险的方法,包括贮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的正确方法以及紧急情况和急救措施的培训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再培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