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识和加以标志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Ⅳ有害标志;
Ⅴ与使用该化学品有关的特殊危险的性质;
Ⅵ安全预防措施;
Ⅶ批号识别;
Ⅷ关于提供其他资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可由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Ⅸ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行的分类;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款未包括的化学品,标识可仅限于化学品的成分。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品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情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活动标签或随附文书。但在所有有害化学品的容器上均应通过适当文字或标记注明内装物品的危害。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证如可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及供货人和制造者的详情);
(b)成分/关于构成物的资料(以对其清楚地加以识别以便进行危害评估);
(c)对危害的识别;
(d)急救措施;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泄漏措施;
(g)搬运和贮存;
(h)接触控制/人员防护(包括可能的监视工作场所接触的办法);
(i)物理和化学特性;
(j)稳定性和反应性;
(k)毒理学资料(包括进入人体的潜在途径以及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化学制品或有害物产生协助作用的可能性);
(1)生态学资料;
(m)处置方面的考虑;
(n)关于运输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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