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建议书(第156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三届会议,并注意到现行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特别是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一九六0年防辐射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四年因工受伤福利待遇公约,一九六四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一年苯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建议书:
一、范围
1.(1)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应在可能的最大程度上应用于经济活动的所有部门。
(2)应采取措施,对于在与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本建议书中所规定的类似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工作的自雇人员予以保护。
二、预防和保护措施
2.(1)主管当局应对由雇主负责的对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进行检测的性质、次数和其他条件作出规定。
(2)在机器或设备首次使用或进行重大改装时,或采用新的工作程序时,应在工作环境中对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8条所述关于暴露的限度作专门的检测。
3.雇主应负责对用于检测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设备安排定期的检查、维修和校准。
4.工人和/或其代表以及监察机构应能查阅工作环境检测记录,以及用于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校准记录。
5.凡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险的易于在工作环境的空气中传播的物质应代之以少害或无害的物质。
6.凡能引起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的工作程序应尽量代之以较少引起或不引起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