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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安全使用石棉公约(第162号公约)


  4.当根据本条第3款采取的措施未能使接触石棉处于接触限度之内或未能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其它接触标准时,雇主应免费向工人提供、维修及更换适当的呼吸防护设备和特种防护服。呼吸防护设备应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并只能作为补充性的、临时、应急或特殊措施加以使用,而不能代替技术控制。

  第16条

  雇主应负责制订和执行可行的措施,以防止和控制所雇工人对石棉的接触,保护其免遭石棉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17条

  1.拆毁含有易碎石棉绝缘材料的设施或装置,或从其中的石棉易悬浮在空中的建筑或工程中排除石棉,仅应由那些被主管当局根据本公约条款确认有能力并被授权从事此项工作的雇主或承包商进行。

  2.雇主或承包商在开始拆毁工作前必须制订一项工作计划,列明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a)为工人提供一切必要的保护;

  (b)限制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

  (c)根据本公约第19条规定清除含石棉废弃物。

  3.应就本条第2款提及的工作计划与工人或其代表进行磋商。

  第18条

  1.在工人自己的服装可能受到石棉粉尘污染时,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经与工人代表磋商,提供适当的工作服,但不得在工作场所外穿用。

  2.使用过的工作服和特别防护服的整理和清洗应按主管当局的要求,在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以防止石棉粉尘的飘散。

  3.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禁止将工作服、特别防护服和个人防护设备带回家中。

  4.雇主应负责工作服、特别防护服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清洗、维护和存放。

  5.雇主应为接触石棉的工人提供在工作场所进行适当清洗、洗澡或淋浴的设施。

  第19条

  1.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和惯例以不会给有关工人,包括处理石棉废弃物的工人,或企业临近地方的居民造成健康危害的方式处置含石棉的废弃物。

  2.主管当局及雇主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从工作场所飘散出来的石棉粉尘对环境的普遍污染。

第四部分 对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的监督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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